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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第五人格-第五人格出现古老刑具
tamoadmin 2024-10-26 人已围观
简介1.再古代盗墓罪有什么刑法?2.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3.刑法问题,求解答。有关通奸罪4.形容男生跟女生玩得来的词语5.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骚扰罪。再古代盗墓罪有什么刑法?劫墓,在古代绝对是一个恐怖的字眼,人们对掘墓者的不耻程度,甚至比盗墓者还来得咬牙切齿,因为这种人是不尊重自己的祖先的十恶不赦之徒,所以要“斩立决”。盗墓现象以及刑法早在新石器时代,已经出现出于敌意而破坏墓葬的情形。山东泗水尹家城
1.再古代盗墓罪有什么刑法?
2.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3.刑法问题,求解答。有关通奸罪
4.形容男生跟女生玩得来的词语
5.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骚扰罪。
再古代盗墓罪有什么刑法?
劫墓,在古代绝对是一个恐怖的字眼,人们对掘墓者的不耻程度,甚至比盗墓者还来得咬牙切齿,因为这种人是不尊重自己的祖先的十恶不赦之徒,所以要“斩立决”。
盗墓现象以及刑法
早在新石器时代,已经出现出于敌意而破坏墓葬的情形。山东泗水尹家城龙山文化墓地就发现了典型的实例,《吕氏春秋》说,一时陵墓随葬丰厚,“具珠玉玩好财物宝器甚多”,于是“无不扌日之墓也”,“大墓无不扌日也”。扌日,就是发掘。
1976年冬季,考古工作者参照《史记》关于秦国历代国君葬地的记载,在陕西凤翔灵山(陵山)一带寻找秦公陵园,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后来根据一位农民偶然提供的情况,来到凤翔南指挥村南侧一片历年生长情况不好的麦田勘察。这是因为古墓葬一般夯土坚实,不利于作物生长的缘故。通过钻探,果然在这里发现了一座规模空前的秦墓,定名为秦公1号大墓。这座迄今所发现的先秦时期规模最大的墓葬,从墓葬形制、随葬品规格数量以及殉葬人数等现象看,是“厚葬”的典型。可能正因为如此,曾历经多次严重盗掘。发掘工作开始时,一揭开墓上耕土层,即发现盗洞247个。发掘到椁室时,仍然有十多个盗洞。盗洞的年代,自汉代一直延续至唐、宋时代。秦公1号大墓,是迄今所知发现盗洞最多的墓葬。
《史记》中曾经记述,中山地方民间风行“掘冢”习俗。游侠“铸钱掘冢”的事迹,也受到司马迁的注意。唐人颜胄曾经以这样的诗句写述民间盗墓的盛行:“行值古墓林,白骨下纵横。田竖鞭骷髅,村童扫精灵。”“石人徒瞑目,表柱烧无声。试读碑上文,乃是昔时英。”韩愈对于东汉陵墓多被破坏的事实,也有“丘坟发掘当官路,何处南阳有近亲”的感叹。
掘冢,也曾经是不法贵族官僚的一种游戏。如西汉广川王刘去,就有公开盗掘坟墓的嗜好。《西京杂记》说刘去发掘古墓“不可胜数”,“国内冢藏,一皆发掘”,其奇异者就多至上百。
王莽覆亡之际农民军对西汉陵墓的破坏,是见于史书记录年代较早的大规模的盗墓运动。《后汉书》也说:“发掘诸陵,取其宝货,遂污辱吕后尸。凡贼所发,有玉匣殓者率皆如生,故赤眉得多行*秽。”由于当时尸殓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发掘所见往往容貌如生,盗掘者有污辱女尸的行为。
古代战争中,取胜的一方往往放纵抢掠。盗墓,竟然也是如胜军洗城一类剽夺形式之一。《旧唐书》记载,唐宪宗在发动对强藩巨镇的军事斗争时,敕令诸军“不得妄行伤杀,及焚烧庐舍,掠夺民财,开发坟墓”。可见军队在新控制的地区难免有烧杀劫掠行为,“开发坟墓”,是其中影响比较严重的形式。
盗墓动机的心理分析
盗墓最主要的动机,是劫取墓主的随葬财物。司马迁在《史记》中论述社会行为往往为利益驱动时曾经说到,“劫人作奸,掘冢铸币”等敢于冒而“不避法禁”者,其实都是出于财富的追求。他在列举所谓工商货殖之家走上成功道路的诸种致富方式时,又指出“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一例,说田叔这样的巨富竟然是因盗墓而发家的。
对随葬品的特殊追求,也是值得注意的。宋人张邦基《墨庄漫录》说到宋徽宗喜好夏商周青铜礼器,于是地方官发掘冢墓求其器以献上的故事。宋人笔记《铁围山丛谈》说,帝王“好古”,“世既知其所以贵爱,故有得一器,其直为钱数十万,后动至百万不翅者。于是天下冢墓,破伐殆尽矣。”
盗墓有时又有令人惊异的动机。《异苑》记载,汉代人京房的坟墓在东晋时被盗掘,遗体依然完好,“僵尸人肉堪为药,军士分割之。”据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元代有“木乃伊”可治愈“损折肢体”的传说,与“僵尸人肉堪为药”的迷信接近。而李时珍《本草纲目》引用此说,也值得注意。近世吴有如《点石斋画报》有题为“群贼盗骨”的故事,其中写道:“有匪徒将棺木撬开七八具,盗窃枯骨,有谓以之为闷香,有谓以之合药饵。事虽出于拟议,然非专盗衣饰可比矣。”这种取枯骨“以之为闷香”或“以之合药饵”的盗墓动机,实在令人惊异。
大家都熟悉的伍子胥“鞭尸”故事,则是发掘墓葬行为极端的复仇形式。历史上发冢斩尸(如拓跋王圭发慕容普麟冢)、剖棺焚骨(如王颁掘陈霸先陵)一类事例还有很多。不过,这种情形往往与**墓中随葬财物的情形相互纠结,不易明确分辨。例如策划组织武装盗掘清东陵的军阀孙殿英,竟然自我辩解道,“满清杀了我孙家祖宗三代,不得不报仇革命”,盗发东陵被标榜为“革满清的命”,“革人的命”。然而其真实动机,其实与一般的盗墓贼并没有什么区别。
发掘冢墓在战争中又被作为心理征服的一种手段。明军发掘李自成家族墓地,清军发掘郑成功家族墓地,都是典型的史例。
与西汉广川王刘去同样有盗墓之嗜癖的官僚贵族,据《陈书》记载,陈叔陵“好游冢墓间,遇有茔表主名可知者,辄令左右发掘,取其石志古器,并骸骨肘胫,持为玩弄,藏之库中”。他“历发丘墓”,“石斤棺露骸”的行为,与他“幼而很戾,长肆贪虐”的心理特质有关。所谓自幼性情凶狠怪戾,似乎有某种神经系统功能上的障碍,或许可以理解为反社会人格迹象在童年早期的明显表现。所谓“好开发冢墓”,似乎也可以看作病态人格的一种反映。心理学者对于盗窃癖这种“冲动障碍”的分析,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增益对盗墓嗜癖的理解。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G·迈耶、保罗·萨门在《变态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盗窃癖中,“许多人都为了获得刺激”,“许多人都是盗窃狂,因为他们并不真正需要或使用被偷来的物品。他们寂寞的行为就是对一种‘无法抵抗的冲动’的反应,因为这样接着就可以获得一种放松感。”
曹操疑冢七十二
盗墓行为的猖獗,使得反盗墓技术也逐渐完善。
最普通的反盗墓方式,是隐蔽墓址,使盗墓者不知其处。据说先古陵墓不封不树,不在地面设置突出的标识,其主要出发点之一,就是防止盗掘。《太平御览》卷五五七引《交广记》说到吕岱发掘南越王赵佗陵墓未能成功的故事,指出赵佗“鉴于牧竖所残也”,“乃令后不知其处。”
汉末三国时期盗墓现象的严重,致使种种反盗墓的形式中,曾经出现了所谓“疑冢”“虚墓”即以真假墓葬迷惑盗墓者的情形。其中,以据说曾经“帅将吏士,亲临发掘,破棺裸尸,略取金宝”,“又特置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所过隳突,无骸不露”的曹操所设置的“疑冢”最为著名。民间传说曹操有“疑冢”多至72处。南宋人罗大经《鹤林玉露》说:“漳河上有七十二冢,相传云曹操冢也。”元人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也写道:“曹操疑冢七十二,在漳河上。宋俞应符有诗题之曰:‘生前欺天绝汉统,后欺人设疑冢。人生用智即休,何有余机到丘垄?人言疑冢我不疑,我有一法君未知。直须尽发疑冢七十二,必有一冢藏君尸。’”清人褚人获《坚瓠集》续集有“漳河曹操墓”条,说有捕鱼者,见河中有大石板,傍有一隙,入行数十步得一石门,“初启门,见其中尽美女,或坐或卧或倚,分列两行。有顷,俱化为灰,委地上。有石床,床上卧一人,冠服俨如王者。中立一碑。渔人中有识字者,就之,则曹操也。”
以“疑冢”防避盗掘的做法,后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欢等都曾采用这种史称“虚墓”、“伪墓”的形式。辽宁北票北燕冯素弗墓中人骨无存,骨骸朽毁和被盗墓者毁坏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学者推断,这是“经过科学清理的第一个‘潜埋虚葬’的实例”。(曹永年:《说“潜埋虚葬”》,《文史》31辑)
传统的反盗墓手段,又包括石椁铁壁以求坚固,储水积沙以防盗凿,以及以机弩飞箭、伏火毒烟来杀伤盗墓者的方式。
盗墓行为的道德批判和法律惩罚
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能够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也是值得注意的。从《明史》的记载看,当时法律有严治“盗墓之罪”的原则。而《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备极详密。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因为“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民众的“失望”,都表现了一种对于“发墓毁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倾向。
《南史》记载,传说张骞墓有人欲盗发时,就听到作战时的鼓角声,盗墓者不得不惊退。宋人程大昌《考古编》说:“史载温韬概发唐陵,独乾陵不可近,近之辄有风雨。”史书又频繁可见盗墓时遇大蛇围绕、崩雷晦雨等异象的记载。如果有人不畏惧这种保护墓葬的灵异警示,常常会遭致严酷的惩罚。《异苑》写道,士燮墓常蒙雾气,屡经离乱,没有人敢盗掘。晋时地方官温放之前往发掘,在回程中即坠马而。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王争王争有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类似表现盗墓恶报的故事还有许多。这一现象,也是民间否定盗墓的社会舆论倾向的一种反映。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四、《侵权责任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扩展资料:
隐私权的司法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隐私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百度百科-隐私权
刑法问题,求解答。有关通奸罪
何谓通奸,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1]我国婚姻法是否应对通奸做出具体的规定,学界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夫妻间是否相互忠诚,“是一项道德义务”,而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夫妻间是否相互忠诚,应该是夫妇之间的私事,也只应由他们私下解决,而不应诉之公堂,寻求公共权力的干预。通奸行为同样如此。[2]有人认为,应对通奸行为做出规定,因为爱情从本能上是排他的。[3]婚姻制度可能从一开始反倒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的感情。即使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的最基本的原则,也不例外。[4]与世界多数国家都对通奸行为进行规制相比,我国婚姻法把这一行为交给道德去调整的做法,是否能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这个问题似乎仍有探讨的价值和必要。
一、通奸行为应被规制的现实透视
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成和支配婚姻这种人类两性结合形式的本质力量是社会力量。[5]
婚姻关系不是纯粹的私事,它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子女等家庭成员及社会的利益。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又是重要的法律关系。[6]通奸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夫妻的感情,其实它的危害性很多,或许并不能把它仅仅交给道德。
(一)通奸行为导致诸多夫妻婚姻关系的破裂
中国社会称配偶与人通奸是给另一方戴绿帽子,被视为奇耻大辱,也使受害方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此,配偶通奸,为正常之人所不能忍,导致无数婚姻走向破裂。据田岚、何俊平教授的调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度审结并最终离婚的570个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73件,占总数的12.8%,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的14件,占总数的2%。如果按照1999年内地120.15万件离婚数统计,套用北京基本统计数估计,约有2.4万是由于通奸造成的。[7]这只是粗略的估计诉讼离婚的案件,还有许多协议离婚的并不包括在内,可以想象的实际上由于通奸导致夫妻分道扬镳的数字要大得多。毫无疑问,通奸是导致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二)通奸行为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于法律对通奸配偶及相奸人没有苛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赋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旦发生通奸侵害配偶权利之行为时,受害人不能寻求法律的保护,又不甘屈辱,往往采取过激、犯罪的手段去报复通奸配偶或相奸人,也就导致了大量的恶性犯罪事件的产生,严重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江苏南通市的王某因对其妻戴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不满,于2000年7月8日12时许从垃圾箱内捡到4条河豚鱼时,产生了毒其妻的念头。并最终导致其妻食鱼中毒身亡。福建省某市一女获悉丈夫有婚外性行为后,不但劝阻无效,反遭其夫羞辱,该女救助无门,绝望中携子自杀。[8]由通奸孕育的凶杀报复的恶性事件,绝不是个案。试想,如果法律赋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请求权、如果法律苛以通奸男女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害之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使自己的精神的伤害获得一定的补偿,多少可以使受害人的愤怒和报复之心得以平静,而不至于走向的不归路。
(三)通奸行为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未成年人的早期教育中家庭承担着主要责任,家庭对未成年人潜移默化的影响,会使未成年的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马卡连柯在其著作《父母必读》中写道:你自己的行为是决定性因素……。你的待人接物、你的幽默、你的学习,这一切都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你在家里态度蛮横,或爱吹牛,或酗酒,而更坏的是,如果你侮辱母亲,那你就使自己的孩子受到了巨大的毒害,对孩子起到坏的教育作用,你的这种不体面的行为将导致十分可悲的后果![9]
对于父母有通奸行为的孩子,在学校可能会被同学嗤之为破鞋之子,而无地自容。在家里,通奸造成的家庭不睦和暴力,在孩子幼小的心灵投下了恐惧的阴影。还有通奸父母自己道德上的病垢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总之,通奸家庭没给孩子一个关爱、温馨的家,而只是给孩子提供了一个走向邪恶、危险之路的训练场。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稳定的因素。”[10]
因而,为了民族的未来、社会的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完全有理由对通奸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
二、通奸行为应被规制的理论诠释
(一)康德的婚姻契约说
1.康德的婚姻定义: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夫妻相互间以对方为物而加以占有,并以对方为人格而加以使用。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相互拥有“对物的对人权”:所谓“对物的对人权”是对物权与对人权的统一形态。其所谓之“对物权”是得以对抗天下人之绝对的观念的权利,近似于物权。其所谓之“对人权”是作为自由意思主体的法人格者的请求权,亦即近似于债权。[11]
2.婚姻契约理论。1979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契约。”[12]康德同样持此观点。婚姻为人格主体间的契约,基于契约而生的夫妻双方拥有的对人权、对物权的基础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此贯彻着近代市民法之“契约自由”之大原则。透过此契约,人格主体在性方面互相有权请求对方履行某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在透过此权利,对于他方肉体之占有使用。夫妻之对人权,具有债权性质,在具体言之,夫妻对人权为请求对方提供人体之权利。夫妻之对物权,具有物权之性质,亦即夫妻相互间具有物权的支配关系。[13]夫妻立于相互支配关系而拥有之权利,即是可排除第三人之独占的、排他的配偶权。此贯彻着近代市民社会之“所有权不可侵”之大原则。[14]
3.契约说与通奸之当事人之责任。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夫妻双方互享对物的对人权。一方面,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侵犯了对方的对人权,即违背了基于夫妻关系而成立的不得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不作为义务,理所当然要对对方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相奸人)与他人配偶通奸,就侵犯了受害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对物权。即侵犯了受害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占有支配的权利,或曰侵犯了其享有的所有权,因而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5]根据康德的契约说,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建立起的契约,而使夫妻双方互享对物权、对人权(物权和债权)。因而,对于无论是来自配偶一方,还是来自第三人对物权、债权的侵害,法律都应该进行规制和调整,并对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
(二)人身权说
1.亲属权说。广义的亲属包括血亲、配偶和姻亲。[16]广义的亲属权是指因亲属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包括夫妻之间因配偶关系而享有的配偶权,父母因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亲权。[17]陈计男教授认为,男女之间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后,同时相互享有亲属权,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的通奸行为,无论是通奸之配偶还是相奸之第三人都侵害了受害方有的亲属权。因而,法律应对此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赋予受害方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8]学者认为,受害方可基于亲属权遭侵害,得请求财产和非财产损害(或称精神损害)赔偿。[19]
2.身份权说。孙森淼教授认为,通奸行为侵害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由于通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当然应该赋予受害方基于身份权被侵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日本学者中川善之助博士之见,身份权与亲属权并无多大区别。但孙森淼教授之身份权与陈计男教授之亲属权却有不同之处。亦即陈教授将亲属权视为人格权之一种,但孙教授认为身份权非人格权。[20]依大陆学者的观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21]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等。[22]。我们认为无论是定位于亲属权还是身份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只要夫妻之间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对于来自任何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责无旁贷的应该予以救济。
3.名誉权说。有学者主张夫妻之间基于婚姻的确立,即形成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和人格利益,当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通奸行为时,就使受害方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为,因配偶通奸所受侵害之权利为名誉权。妻之贞操受侵害时,其夫之名誉,是因而受损,精神上即感受痛苦,夫之所以得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夫权受到侵害,而是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然。[23]王泽鉴先生认为:“婚姻关系具有人格利益,故于扰他人婚姻关系者,除侵害被害人之亲属权(或配偶权)外,尚侵害被害人之人格;被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受人非议耻笑,……,与名誉权侵害最为接近,故在解释上,可认为系名誉权遭侵害。”[24]既然认为,通奸行为致使受害方名誉权受到侵害,法律就不能对这种行为保持沉默。
(三)法益说
有人认为,通奸行为破坏了合法夫妻之间的良好的关系,危及家庭及社会的安定,违背公序良俗。而夫妻良好的关系及家庭社会之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着重保护的法益,对破坏这一法益之通奸行为的制裁,也就具有正当性。所谓违法以及不当不仅限于侵害法律明定之权利,即违反保护个人法益之法规,或广泛悖反规律社会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之间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从此公序良俗之观点可断言,不问侵害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理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通奸行为扰乱未通奸一方配偶精神之安定,破坏家庭之和平,亦使世风日下,破坏了法所需保护之法益,具有相当之违法性。[25]
无论采取何种学说,通奸行为都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也违背了社会的良好的风俗,因此通奸行为当然不应游离于法律的视线之外。
三、通奸行为进入法律视野的历史考察
古往今来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通奸行为做出了规定
(一)原始社会的规定
通奸行为是夫妻间守贞义务之违反(F. Muller—Lyer)之所言,澳洲土人以其妻为物品而严加看管,非得他的承认和允许,不得乱用或夺去。因此,其惩罚妻之通奸行为,不是由于两性之嫉妒,而是因为所有权被侵犯。所以未开化民族之原始人,常常惩罚违反其意志之通奸,但却愿意以妻招待客人,任其通奸。由此可知,贞操之漠视,是未开化民族两性生活的一种特征。[26]
(二)古代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进入文明时代后,贞操观念才逐渐建立起来,对于夫妻贞操义务要求的程度,却有区别。[27]因而对于夫与妻的通奸行为,法律的制裁相差甚远。
1.罗马上的规定
罗马法在“无夫权婚姻”中对通奸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妻子通奸的规定
①妻子通奸,古代法是由双方家长制裁,一般要处以刑或流刑,夫也有权将现行犯奸妇杀,以示报复。[28]
②奥古斯都帝时通过《尤尼亚通奸法》(Lex Julia de adulteriis),认为妻子通奸是伤风俗,定为公诉,由法院判处流刑,收其嫁妆中的意大利土地。丈夫和妻子的家长对通奸妇女的追诉期为60天,如他们徇私放纵,在60天内不起诉,则任何市民在期满后的四个月内均可起诉。[29]
③帝政后期对通奸的制裁有所变更,妻子通奸处以杀父之刑。[30]
④君士坦丁一世,妻子通奸的由官厅鞭打后关入寺院,如果丈夫不在两年内申请将其释放,则为永久囚禁。[31]
(2)对丈夫通奸的规定
①至于丈夫通奸,法律制裁很轻,他仅丧失对对妻子通奸的起诉权,以及丧失返还嫁妆的期限利益,妻子可立即请求他返还。[32]
②帝政后期,,丈夫通奸的不能再收回对妻子的婚前赠与。[33]
2.我国古代的规定
在我国古代秦之法制关于夫妻守贞义务之要求,较符合男女平等之原则。“防隔内外,禁止*佚,男女絮诚,夫为寄騢(言夫*他室,若寄騢之猪),杀之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即谓夫亦有守贞之义务,若不守贞,而与他人通奸,其妻可得而杀之。[34]
但唐律至清律,关于夫妻之守贞义务,却设有不同之标准。妻妾之通奸为有夫奸,系家重奸,夫之通奸乃同凡奸。[35]且妻之*佚为七出之条件之一,男子纳妾被视为理所当然。
(二)现当代各国法律对通奸行为的规定
1外国法律的规定
(1)英美法系法律的规定
“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益完善的。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6]在美美法系国家,配偶权受法律保护,配偶一方因受到伤害时,有权在请求赔偿之诉中一并要求赔偿配偶权损失。
①在英国,把“被告不贞,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生活”、“被告于人通奸,原告不加宽宥”作为离婚的理由。[37]
②在美国,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并使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夫妻关系解体,致使他方配偶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予以赔偿。但配偶一方对通奸一方造成的损害,在婚姻存续期间很难得到赔偿。根据传统的过错离婚法,被侵害的配偶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婚后抚养费的给付等措施,使其损害得到补偿。[38]通奸是传统的离婚理由,目前仍有28个州适用。[39]
(2)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规定
①法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于对方有贞操义务之违反时,一方的请求离婚、别居外,亦得对于对方或与其相奸之第三人,依法民法及第1382条,请求损害赔偿。如仍继续不贞之关系时,得请求间接的强制罚金。依法国判例,配偶一方现犯通奸被他方配偶当场发现或信自己有过失,允付他方配偶一定金额的签约,不过为确定其应赔偿之数额,应为有效。[40]
②瑞士法律的规定
依瑞士民法,对于违反贞操义务之他方配偶,得请求离婚、别居(瑞169条以下)、中止其行为、损害赔偿及慰籍金(瑞士民法第28条、第151条)。对第三人亦得请求中止其妨害(瑞民第28条),损害赔偿及慰籍金(瑞债第41条、第49条)。[41]
③日本法律的规定
依日本民法解释,与妻相奸之第三人,为对于夫权之侵害,得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夫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判例确认了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例如,夫外出与富裕寡妇通奸,不顾其妻子,其妻使人威吓夫及寡妇而受取生活费及慰籍金,日本判例认此为寡妇对其构成侵权行为,妻本得请求损害赔偿,虽多少使用恐吓手段,不成犯罪。[42]
2.中国法律的规定
(1)香港法律的规定
香港法律有关通奸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夫妻任何一方与他人通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过错方无权向法院请求发布分居令及赡养令。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如证明申请人曾有通奸行为,则不能根据本条例发布命令,但申请人的丈夫或妻子除不曾宽宥或纵容该通奸行为,亦并无故意疏忽或行为失检而引致该通奸行为。”[43]
②根据香港《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1A条第1款A项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可以配偶“曾与他人通奸,而自己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应依法据此裁定“该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准许离婚。该条例第14条还规定:在夫或妻离婚呈请书中指称对方有通奸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将或奸妇列为共同答辩人,即将或奸妇作为共同被告,向其请求损害赔偿。[44]
香港法律对通奸行为的制裁是比较严厉的,首先,通奸配偶不享有请求法院发布分居令和赡养令的权利,其次,通奸男女在诉讼中为共同被告,并对受害方负赔偿责任。
(2)澳门法律的规定
《澳门民法典》第15141条规定:夫妻双方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义务。 即要求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保持忠贞、专一,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3)台湾法律的规定
①《台湾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一方与人重婚、通奸,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②第105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③台湾地区的判例多确立了通或奸妇及相奸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院之判决,判例或民刑庭总会义决议,关于因通奸所生之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多采肯定说。判例、判决中,有的苛以相奸人侵权行为责任,有的论及夫妻间相互责任。[45]
(4)大陆法律的规定
①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为通奸行为违反夫妻在性生活上的忠实义务,该条可以看成我国婚姻法对于通奸行为的否定。
②现行婚姻法的不足。首先,对于通奸行为的违法性只是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一种看待,并未具体化,足见该法对这一行为危害严重性的认识不够。其次,该法在第32条列举可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原因中列举了同居,但同居并不是通奸。同居关系是指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46]
因而未通奸一方配偶如果据此提起离婚,并不一定能如愿以偿,除非他能进一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还有该法第46条有关无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同样没有把通奸行为作为可请求之原因纳入其中,因而,受害方配偶一方基于对方通奸而离婚时,很难获得赔偿。最后,对于相奸人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对于善良风俗的践踏,受害人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要不要对这种不当行为进行制裁?是现行婚姻法的空白地带。
四、通奸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上应受的回应
(一)确认通奸为法定离婚之理由
在修订婚姻法时,应明确规定:配偶一方与人通奸,另一方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查证属实的,准许离婚。但受害方有纵容、引诱配偶与人通奸等过错行为的、或已宽宥通奸行为者除外。
这样规定后,不需要像过去那样认真调查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受害人从屈辱之中解脱出来,避免矛盾的积累,导致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同时,又可防止配偶一方滥用另一方通奸而请求离婚的权利。例如,可以避免有的配偶为达到离婚目的,有意诱使对方与人通奸,从而顺利离婚,并在离婚时追究对方责任,以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
(二)确认通奸一方配偶之赔偿责任
在婚姻法修订时,应在婚姻法中规定:由于夫妻一方通奸,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受害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有权要求通奸方给与损害赔偿。如果通奸一方能够证明受害方亦有过错的,根据各方过错之比例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数额。如果受害方只要求通奸一方赔偿,而不提出离婚的,不予支持。
这样明确规定只要存在通奸行为,并且通奸人不能举证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即应给与赔偿,避免了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确保了受害人权利的实现。
(三)确认相奸人之赔偿责任
通奸行为实婚姻当事人与相奸人的共同行为,一般也无法分清每个人的过错程度,但如果仅仅让婚姻过错方承担责任,而过错方的共同行为人,即相奸人不承担责任,则不仅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其于法不公。[47]在修订婚姻法中,应该明确规定:与他人配偶通奸之相奸人,危及他人家庭之和谐、安宁,造成他人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的,受害人可要求相奸人停止侵害、承担赔偿责任。相奸人证明与其通奸之人、或受害人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各方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论
通奸行为严重危及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侵害了受害配偶的正当权益,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并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再让这一不当行为游离于法律的视线之外,应该借鉴成功的立法经验,对通奸行为苛以适当的法律责任,使通奸之人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受害人获得必要的补偿,以便发挥婚姻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善良风俗、为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驾护航之功能。
形容男生跟女生玩得来的词语
矢志不渝 情有独钟 一往情深 情比金坚 海枯石烂 至不渝
暧昧之情 行为不光明,内有不可告人的隐情。也指男女互相爱悦可能的私事。
出处:明·冯梦龙《警世通言·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做知县时,便能剖人间暧昧之情,断天下狐疑之狱。”
暗渡陈仓 渡:越过;陈仓:古县名,在今陕西省宝鸡市东。比喻用象的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也隐喻男女私通。
出处:元·无名氏《暗渡陈仓》第二折:“着樊哙明修栈道,俺可暗度陈仓古道。这楚兵不知是智,必然排兵在栈道守把。俺往陈仓古道抄截,杀他个措手不及也。”
暗约偷期 约:约定;期:约会。暗中私自相互约定。指男女私定终身
出处:元·无名氏《符金锭》第一折:“又不是月下星前,暗约偷期。”
百年之好 永久的好合。指男女结为夫妇。
出处:宋·罗烨《醉翁谈录·张氏夜奔吕星哥》:“今宁随君远奔,以结百年之好。”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二:“我方壮年,未曾娶妻。倘蒙不弃,当与子缔百年之好。”
百岁之好 好:友爱。永久的好合。指男女结为夫妻。
出处:明·屠隆《昙花记·士女私奔》:“亦雅慕其才藻,故将图百岁之好,非仅邀一夕之欢。”
拨云撩雨 比喻男女间的挑逗。
出处:元·无名氏《女贞观》第四折:“他将那简帖儿传消寄信,词章儿拨雨撩云。”
不安其室 指已婚妇女又乱搞男女关系。
出处:《诗经·邺风·凯风·序》:“卫之*风流行,虽有七子之母,犹不能安其室。”
不安于室 指已婚妇女又乱搞男女关系。
出处:《诗经·邺风·凯风序》:“卫之*风流行,虽有七子之母,犹不能安其室。”
才子佳人 泛指有才貌的男女。
出处:唐·李隐《潇湘录·呼延冀》:“妾既与君匹偶,诸邻皆谓之才子佳人。”宋·晁补之《鹧鸪天》词:“夕阳芳草本无恨,才子佳人自多愁。”
采兰赠芍 兰:兰花,花味清香;芍:芍药。比喻男女互赠礼物,表示相爱。
出处:《诗经·郑风·溱洧》:“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
采兰赠药 兰:兰花,花味清香;药:芍药。比喻男女互赠礼物,表示相爱。
出处:《诗经·郑风·溱洧》:“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
缠绵床褥 缠绵:纠缠不已,无法解脱。形容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也指沉溺于男女之事。
出处:《宋史·十八朝演义》第二十回:“偏李妃生起病来,缠绵床褥,一病不起,竟尔去世。”
朝思暮想 朝:早晨;暮:晚上。早晚都想念。形容非常想念或经常想着某一件事。
出处:明·冯梦龙《警世恒言》卷二十四:“再说沈洪自从中秋夜见了玉姐,到如今朝思暮想,废寝忘餐。”
朝云暮雨 暮:傍晚。早上是云,晚上是雨。原指神女的早晚变化,旧时用以喻指男女的欢会。
出处:战国·楚·宋玉《高唐赋》:“妾在巫山之阳,高丘之阻,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
痴男怨女 旧指爱恋极深但感情上得不到满足的男女。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厚地高天,堪叹古今情不尽;痴男怨女,可怜风月债难酬。”
赤绳系足 赤绳:红绳;系:结、扣。旧指男女双方经由媒人介绍而成亲。
出处:唐·李复言《续玄怪录》:“固问囊中何物,曰:‘赤绳子耳!以系夫妻之足,及其生则潜用相系,虽仇敌之家,贵贱悬隔,天涯从宦,吴楚异乡,此绳一系,终不可绾。’”
楚梦云雨 楚王梦,云雨情。后比喻男女亲昵。
出处:战国·楚·宋玉《高唐赋序》:“……王因幸之,去而辞曰:‘妾在巫山之阳,高丘之阴,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
楚天云雨 指巫山神女,或男女欢情。
出处:战国·楚·宋玉《高唐赋》:“妾在巫山之阳,高丘之阻,旦为朝云,暮为行雨。”
楚雨巫云 楚地巫峡的云和雨。多比喻男女幽情。
出处:元·孙周卿《沉醉东风·宫词》曲:“眼底情,心间恨,到多如楚雨巫云。”
楚云湘雨 比喻男女幽情。
出处:荆干臣《全元散曲》:“玉鞭杨柳春风陌,绣毂梨花夜月街,楚云湘雨梦阳台。休分外,花柳暗尘埃。”
春风一度 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出处:元·王实甫《四丞相高会丽春堂》第三折:“老夫为官,不如在此闲居也……到今日身无所如,想天公也有安排我处,可不道吕望严陵自千古,这便算的我春风一度。”
春光漏泄 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出处:唐·杜甫《腊日》:“侵陵雪色还萱草,漏泄春光有柳条。”
一刻 欢娱难忘的美好时刻。
出处:宋·苏轼《春夜》:“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阴。”
醋海翻波 醋:比喻嫉妒。比喻男女间因爱情而引起的纠葛。
打情骂俏 情:风情;俏:俏皮、风趣。指男女调情。
出处:明·董说《西游补》第一回:“在那里采野花,结草卦,抱儿携女,打情骂俏。”
打情卖笑 打情骂俏,指男女调情。
出处:曹禺《日出》第三幕:“在地狱一般的宝和下处,充满着各种叫卖、喧嚣、女人诟骂、打情卖笑的声浪。”
倒凤颠鸾 比喻顺序失常。旧小说用来形容。
出处:元·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二折:“你绣帏里效绸缪,倒凤颠鸾百事有。”
颠鸾倒凤 比喻顺序失常。旧小说用来形容。
出处:元·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二折:“你绣帷里效绸缪,颠鸾倒凤百事有。”
调风弄月 调弄风月。比喻男女间的谈情说爱。
出处:元·查德卿《醉太平·春情》曲:“春风管弦,夜月秋千,调风弄月醉花前。”
断雨残云 比喻男女恩爱中绝,欢情未能持续。
出处:清·洪升《长生殿·献发》:“想春游春,从晓和昏,岂知有断雨残云。”
恩断义绝 恩:恩情;义:情义。感情破裂。多指夫妻离异。
出处:元·马致远《任风子》第三折:“咱两个思断义绝,花残月缺,再谁恋锦帐罗帏。”
恩断意绝 恩:恩惠,恩情;意:情份。恩爱和情义完全断绝,形容感情破裂
出处:明·无名氏《认金梳》第一折:“你若得见了你的亲娘,莫漏泄,休将我恩断意绝,可怜我无家无业。”
恩绝义断 恩:恩惠,恩情;义:情义,情份。恩爱和情义完全断绝,形容感情破裂
出处:元·关汉卿《鲁斋郎》第三折:“索什么恩绝义断写休书。”
儿女夫妻 从小在一起长大的原配夫妻
出处:元·无名氏《村乐堂》第二折:“他是你儿女夫妻,做这等勾当,你告他去,我是证见。”
儿女情多 指男女相爱的感情丰富
出处:唐·卢照邻《五悲文·悲穷通》:“项羽帐中之饮,荆卿易水之歌,何壮夫之懦节,伊儿女之情多。”
儿女私情 指男女或家人之间的恩爱感情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从未将儿女私情,略萦心上。”
儿女心肠 年轻男女的柔情。亦指感情丰富、助人为乐的心性。
出处: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缘起首回:“殊不知有了英雄至情,才成就得儿女心肠。”
儿女英雄 儿女:指青年男女。指感情丰富,年轻有为的男女英雄
出处: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一回:“纵横九万里,上下五千年,求其儿女英雄,一身兼备的,也只见得两个。”
儿女之情 特指男女之间缠绵的恋情。同“儿女私情”。
耳鬓厮磨 鬓:鬓发;厮:互相;磨:擦。耳与鬓发互相摩擦。形容相处亲密。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72回 :“咱们从小耳鬓厮磨,你不曾拿我当外人待,我也不敢怠慢了你。”
耳鬓撕磨 鬓:面颊两旁近耳的头发;撕:同“厮”,互相。形容亲密相处。
出处:清·曾朴《孽海花》第八回:“顺手拉了彩云的手,耳鬓撕磨的端相的不了,不知不觉两股热泪,从眼眶中直滚下来。”
耳鬓相磨 鬓:鬓发;相:互相;磨:擦。耳与鬓发互相摩擦。形容相处亲密
出处:清·沈复《浮生六记·闺房记乐》:“自此耳鬓相磨,亲同形影。”
反目成仇 反目:翻脸了。翻脸而变成仇敌。一般指夫妻不和,矛盾激化,互相对立。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十七回:“娶一个天仙来,也不过三夜五夜,也就撂在脖子后头了,甚于怜新弃旧,反目成仇的多着呢。”
分钗断带 钗分开,带断了。比喻夫妻的离别。
出处:南朝·梁·陆罩《闺怨》诗:“自怜断带日,偏恨分钗时。”
风流冤孽 男女风情事而造成的冤仇罪孽。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因近来风流冤孽,缠绵於此处,是以前来访察机会,布散相思。”
风流韵事 风雅而有情趣的事。旧指文人诗歌吟咏及琴棋书画等活动。也指男女私情。
出处:清·王韬《瀛壖杂志》:“人各却步立,不敢询姓氏,及移烛烛之,则倩扶也。一座哗然,此亦风流之韵事,承平之佳话。”
风流罪过 风流:原为封建士大夫的所谓风雅。原指因为风雅而致的过错。后也指因搞男女关系而犯下的罪。
出处:《北齐书·郎基传》:“在官写书,亦是风流罪过。”
风情月思 指男女相互爱恋的情思。亦作“风情月意”。
出处:明·高濂《玉簪记·合庆》:“京兆府当年指腹,女贞观重会玉簪。慢写出风情月思,画堂前侑酒承欢。”明·杨柔胜《玉环记·韦皋延宾》:“记当年与那人初见,只指望邮亭一夜姻缘,谁想他风情月思深留恋,安甜静,乐幽闲。”
风情月意 指男女相互爱恋的情思。同“风情月思”。
出处:明·兰陵笑笑生《词话》第九回:“眉似初春柳叶,常含着雨恨云愁;脸如三月桃花,暗带着风情月意。”
风情月债 比喻有关男女恋爱的事情。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司人间之风情月债,掌人世之女怨男痴。”
蜂狂蝶乱 旧指男女间行为放荡。
出处:明·王玉峰《焚香记·允谐》:“那*奔坞,多少蜂狂蝶乱,毕竟傍谁虚度。”
蜂媒蝶使 花间飞舞的蜂蝶。比喻为男女双方居间撮合或传递书信的人。
出处:宋·周邦彦《六丑·蔷薇谢后作》词:“多情为谁追惜?但蜂媒蝶使,时叩窗槅。”元·吴昌龄《张天师》第三折:“偏是你瘦影疏枝,不受那蜂媒蝶使。”
蜂迷蝶恋 旧指男女间行为放荡。同“蜂狂蝶乱”。
出处:《白雪遗音·岭儿调·草桥惊梦》:“说不尽梦儿里半推半就,蜂迷蝶恋花心动。”
凤友鸾交 ①比喻有情男女结成的夫妇。②比喻男女间情投意合。
出处:元·汤式《集贤宾·友人爱姬为权豪所夺》套曲:“烘散燕子莺儿,拆散凤友鸾交。”
凤友鸾谐 比喻男女间情投意合。同“凤友鸾交”。
出处: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曲榭幽廊,皆凤友鸾谐之所也。”
夫妻反目 反目:翻眼相看,不和睦。指夫妻不和、吵架。
出处:《周易·小畜》:“舆说辐,夫妻反目。”
干柴烈火 形容男女之间强烈情欲要求,多用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形容情绪高涨。
出处:明·周楫《西湖二集·侠女散财殉节》:“这烈火干柴怎得瞒。”
甘心首疾 甘心:情愿,乐意;首:头;疾:病,引申为痛。想得头痛也心甘情愿。形容男女之间相互思念的痴情。
出处:《诗经·卫风·伯兮》:“愿言思伯,甘心首疾。”
割臂盟公 割臂:刺破胳臂;盟:盟约。原指春秋战国时鲁庄公与孟任割破胳臂,订下婚约。后泛指用割破手臂立誓宁约(指男女秘订婚约)。
出处:《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初,公筑台,临党氏,见孟任,从之。閟。而以夫人言,许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
割臂之盟 割臂:刺破胳臂;盟:盟约。原指春秋战国时鲁庄公与孟任割破胳臂,订下婚约。后泛指用割破手臂立誓宁约(指男女秘订婚约)。
出处:《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初,公筑台,临党氏,见孟任,从之。閟。而以夫人言,许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
割恩断义 舍弃恩德,断绝道义。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六回:“自桃园缔盟,誓以同;今何中道相违,割恩断义?”
割襟之盟 割襟:指腹为婚时,各自割下衣襟,彼此珍藏作为信物。指男女在未出生前就由其父母订立下婚约。
出处:《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婚者,禁之。”
苟且之心 苟且:得过且过。指得过且过、只顾眼前思想。亦指想做不正当事情的念头。一般多指男女关系。
出处:清·西周生《醒世姻缘传》第七十九回:“若论狄希陈的心里,见了小珍珠这个风流俊俏的模样……却实在安着一点苟且之心。”
孤鸿寡鹄 孤:孤单;鸿:鸿雁;寡:失偶的妇人;鹄:天鹅。孤独失伴的天鹅。比喻失去配偶的男女。
出处:明·无名氏《鸣凤记·邹慰夏孤》:“向日蚕桑动,忽相逢孤鸿寡鹄,无门投控,飞鸟依人情可悯。”
孤鸾寡鹄 孤鸾:无偶的友鸾,比喻去了配偶的男子;寡鹄:比喻寡妇。指失偶的男女。
出处:汉·王褒《洞箫赋》:“孤雌寡鹤,娱优乎其下兮。”
寡鹄孤鸾 孤鸾:无偶的友鸾,比喻去了配偶的男子;寡鹄:比喻寡妇。指失偶的男女。
出处:汉·王褒《洞箫赋》:“孤雌寡鹤,娱优乎其下兮。”
海誓山盟 指男女相爱时立下的誓言,爱情要象山和海一样永恒不变。
出处:宋·辛弃疾《南乡子·赠妓》:“别泪没些些,海誓山盟总是赊。”
海约山盟 指男女相爱时立下的誓言,爱情要象山和海一样永恒不变。同“海誓山盟”。
韩寿分香 比喻男女暗中通情。同“韩寿偷香”。
出处:后蜀·欧阳炯《春光好》词:“虽似安仁掷果,未闻韩寿分香。”
韩寿偷香 比喻男女暗中通情。
出处:《晋书·贾谧传》、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惑弱》载:晋韩寿美姿容,贾充辟为司空掾。充少女午见而悦之,使侍婢潜修音问,及期往宿,家中莫知,并盗西域异香赠寿。充僚属闻寿有奇香,告于充。充乃考问女之左右,具以状对。充秘其事,遂以女妻寿。
红豆相思 红豆:植物名,又叫相思子,古人常用以象征爱情。比喻男女相思。
出处:唐·王维《相思》诗:“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
红男绿女 指穿着各种漂亮服装的青年男女。
出处:清·舒位《修箫谱传奇》:“红男绿女,到如今野草荒田。”
红绳系足 旧指男女双方经由媒人介绍而成亲。
出处:唐·李复言《续玄怪录》:“固问囊中何物,曰:‘赤绳子耳!以系夫妻之足,及其生则潜用相系,虽仇敌之家,贵贱悬隔,天涯从宦,吴楚异乡,此绳一系,终不可绾。’”
回文织锦 比喻有关相思的绝妙诗文。
出处:典出《晋书·列女传·窦滔妻苏氏》:“窦滔妻苏氏,始平人也,名蕙,字若兰。善属文。滔,苻坚时为秦州刺史,被徙流沙,苏氏思之,织锦为回文旋图诗以赠滔。宛转循环以读之,词甚凄惋,凡八百四十字。”
魂驰梦想 形容思念万分。
魂劳梦断 形容日夜思念,精神困乏。
魂牵梦萦 形容万分思念。
出处:宋·刘过《醉太平》词:“思君忆君,魂牵梦萦,翠销香暖云屏,更哪堪酒醒。”
佳人才子 年轻貌美的女子和才华横溢的男子。泛指年貌相当,有婚姻或爱情关系的青年男女。
出处:唐·李隐《潇湘录·呼延冀》:“妾既与君匹偶,诸邻皆谓之才子佳人。”宋·柳永《玉女摇仙佩·佳人》:“自古及今,佳人才子,少得当年双美。且恁相偎依。”
蒹葭伊人 蒹葭:初生的芦苇;伊人:那个人。指一心寻求思恋而不曾会面的人。
出处:《诗经·秦风·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蒹葭之思 蒹葭:初生的芦苇;思:思念,怀念。指恋人的思念之情。
出处:《诗经·秦风·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结不解缘 缘:缘分。形容男女热恋,不能分开。也指两者有不可分开的缘分。
出处:《古诗十九首》:“文彩双鸳鸯,裁为合欢被,著以长相思,缘以结不解。”
京兆画眉 指夫妇或男女相爱。用为夫妇或男女相爱的典实。
出处:《汉书·张敞传》:“[敞]又为妇画眉,长安中传张京兆眉怃。有司以奏敞。上问之一,对曰:‘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上爱其能,弗备责也。”
刻骨相思 形容思念之深,历久难移。
出处:五代·温庭筠《新添声杨柳枝·二》词:“井底点灯深烛伊,共郎长行莫围棋。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
旷夫怨女 旷夫:大龄而未娶妻室的男子;怨女:大龄而未嫁人的女子。指年龄已大,尚未婚配的男女。
出处:《孟子·梁惠王下》:“内无怨女,外无旷夫。”
兰因絮果 兰因:比喻美好的结合;絮果:比喻离散的结局。比喻男女婚事初时美满,最终离异。
出处:《周易·系辞上》:“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左传·宣公三年》:“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姞,梦天使与己兰。”
郎才女貌 郎:旧指女子对丈夫或情人的称呼。男的有才气,女的有美貌。形容男女双方很相配。
出处:元·关汉卿《望乡亭》第一折:“您两口子正是郎才女貌,天然配合。”
郎才女姿 形容男女双方很相配。同“郎才女貌”。
出处:明·张凤翼《红拂记·掷家图国》:“为郎才女姿,非是云邀雨期,这情踪傍人怎知?”
劳燕分飞 劳:伯劳。伯劳、燕子各飞东西。比喻夫妻、情侣别离。
出处:《乐府诗集·东飞伯劳歌》:“东飞伯劳西飞燕,黄姑织女时相见。”
离情别绪 分离前后惜别、相思的愁苦情绪。
出处:宋·欧阳修《梁州令》:“离情别恨多少,条条结向垂杨缕。”
连枝比翼 比翼:比翼鸟,即鹣鹣。传此鸟一目一翼,两只必须并列在一起飞。比喻男女成双成对。
出处:唐·白居易《长恨歌》:“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
恋恋不舍 恋恋:爱慕,留恋。原形容极其爱慕,不能丢开。现多形容非常留恋,舍不得离开。
出处:《史记·范睢传》:“然公之所以得无者,以绨袍恋恋,有故人之间,故释公。”宋·王明清《挥尘后录》卷六:“(蔡)元度送之郊外,促膝剧谈,恋恋不能舍。”
恋恋难舍 原形容极其爱慕,不能丢开。现多形容非常留恋,舍不得离开。同“恋恋不舍”。
出处: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十五回:“子牙恋恋难舍,有两极仙翁上前言曰:‘子牙!机会难逢,时不可失;况天数已定,自难逃躲。你虽是下山,待你功成之时,自有上山之日。’”
两小无猜 猜:猜疑。男女小时候在一起玩耍,没有猜疑。
出处:唐·李白《长干行》诗:“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
烈火干柴 比喻男女欢情很深。
出处: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第11卷:“怎当得他每两下烈火干柴,你贪我爱,各自有心,竟自勾搭上了。”
流水桃花 形容春日美景。也比喻男女爱情。
出处:唐·李白《山中问答》诗:“桃花流水窅然去,别有天地非人间。”
柳影花阴 指男女幽会之处。引申为男女情爱之事。
出处: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四折:“心不存学海文林,梦不离柳影花阴,则去那窃玉偷香上用心。”
漏泄春光 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出处:唐·杜甫《腊日》诗:“侵陵雪色还萱草,漏泄春光有柳条。”
漏洩春光 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露水夫妻 指暂时结合的非正式夫妻;亦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绿女红男 服装艳丽的青年男女。
出处: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万寿寺》:“游人甚多,绿女红男,联蹁道路。”
鸾俦凤侣 指男女欢爱如鸾凤般相谐作伴。
出处:《好逑传》第16回:“何不与舍侄女竟成鸾俦凤侣,便完了一件百年的大事?”
鸾颠凤倒 指男女欢合。
出处:明·谢谠《四喜记·仁主赐婚》:“喜孜孜鸾颠凤倒,美津津露涩花娇。”
鸾凤分飞 比喻夫妻或情侣离散。
出处:唐·房千里《寄妾赵氏》诗:“鸾凤分飞海树秋,忍听钟鼓越王楼。”
马上墙头 指男女青年相恋的地方。
出处:宋·晁端礼《水龙吟》词:“马上墙头,纵教瞥见,也难相认。”
卖俏行奸 指卖弄媚态诱惑人,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出处:元·无名氏《连环计》第二折:“俺好意的张筵置酒,你走将来卖俏行奸。”
卖俏迎奸 指卖弄媚态诱惑人,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卖俏行奸”。
眉目传情 用眼色传递情意。多用于男女之间。
出处: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一折:“只你那眉眼传情未了时。”
门当户对 旧时指男女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相当,结亲很适合。
出处: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一折:“虽然不是门当户对,也强如陷于贼中。”
盟山誓海 犹海誓山盟。对着山海盟誓。极言男女相爱,坚贞不渝。
出处:元王实甫《四块玉》套曲:“我则怕梁山伯不恋我这祝英台。他若是背义忘恩寻罪责,我将这盟山誓海说的明白。”
密约偷期 指相爱的男女秘密相会。
眠思梦想 睡梦中也在想念。形容思念之甚。
出处:《醒世悟言·李玉英狱中讼冤》:“且说那禁子贪爱玉英容貌,眠思梦想,要去。”
目成心许 目成:以目传情,心意相通。许:允许;许诺。形容男女双方以眉目传情,互通爱慕之意,心里暗暗相许。亦作“目成眉语”、“目成心授”。
暮想朝思 形容时时刻刻都在想念。
暮雨朝云 指男女间的情爱与欢会。
出处:战国·楚·宋玉《高唐赋》:“妾在巫山之阳,高丘之阻,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
男盗女娼 男做盗贼,女为。形容男女都做坏事或思想极其腐朽卑劣。
出处:鲁迅《坟·论“!”》:“口上仁义礼智,心里男盗女娼。”
男欢女爱 男女亲昵欢爱之词。
出处:晋·陆机《塘上行》:“男懽智倾愚,女爱衰避妍。”
男女老少 泛指所有的人。
出处:光未然《黄河大合唱·黄水谣》:“麦苗肥,稻花香,男女老少喜洋洋。”
男女老小 泛指所有的人。
出处:洪深《五奎桥》:“你到底是帮助救活了桥东几十家的男女老小呢!让我们拆桥吧!”
男女老幼 泛指所有的人。
出处:南朝·梁·沈约《齐故安陆昭王碑文》:“男女老幼,大临街衢,接响传声。”
男女有别 男女之间有严格区别。旧时用以强调应严守封建礼教。
出处:《礼记·效特性》:“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骚扰罪。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骚扰罪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准确的说并无任何行为会构成骚扰罪。目前我国对于骚扰情形的判定和处罚仍处于行政处罚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扩展资料: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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